《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裁判结果及分析情况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抄送法治工作机构。因同一原因导致多个案件收到相同裁判结果的,可以合并报告。自然资源部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共同应诉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报告;因行政复议程序导致败诉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报告。这是关于败诉案件分析报告的有关规定。
“看不到问题是最大的问题,看到问题而回避问题更是严重失职。”建立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举一反三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客观要求。行政诉讼,表面上是行政争议,深层次则是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一个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会反映出一个甚至一类的行政管理之中的问题或瑕疵。需要行政机关通过及时分析、梳理和总结,尤其是那些被法院判决败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不利后果的案件。在自然资源行政诉讼中,具体的应诉承办机构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部门,应该通过诉讼建立反馈机制,从败诉的案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行政水平,从源头来规范和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败诉分析报告的责任主体因败诉的原因而有所不同。若由原行政行为有错误导致败诉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报告;若由于复议程序导致败诉的,由复议机构负责报告;若原行政行为及复议程序都有错误导致败诉,则由业务工作机构牵头,复议机构配合共同报告。在《规定》征集意见过程中,部机关有关司局普遍反映应要把此项制度的责任落实落细,以便于执行。因此,本条第二款把部本级败诉分析报告的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