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签合同的时候签艺术签名或者个性签名,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吗?
艺术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签名,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目前的签名有更多的诠释,如电子签名、艺术签名、个性签名等。另外,明星有意义的签名,也叫做签名。签名是落款的一种,因为签名用得最多,所以落款经常被讹误成签名。
传统上,署名并不与签名同义。署名应该是能让人读出其名的,签名则不必要让人读出其名。人们对签名是有一定要求的,签名代表着同意,并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赋予了文件以真实性。签名的应用范围比较广,在诸多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提及,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控告、检举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公证处的业务有14条,其中有“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属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文一律加盖公章。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
艺术签名也属于传统签名,传统的签名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介质,与传统签名相比,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电子交易过程,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电子签名由此而生。
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附属,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
根据电子签名法,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行的法律效力。在电子签名的合法使用的情况下,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一旦以合法的方式签署电子签名,便不得否认自己是数据电子的发送人,如果这个数据电文是一项法律文件,他便是这项法律文件的签署人。
2.电子签名的合法签署意味着签署人承认并证实了数据电子的内容、如果这个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便不得以电子签名为由否认其对法律文件内容的认可和证实。
3.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数据电文,应作为原件看待,如果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那么,不仅在当事人间应被视为原件,它也可以作为原始证据向审判或仲裁机构提交。
4.电子签名能充分满足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书面签名形式的要求,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电子签名方式本身受到效力否定。当以电子签名签署的要约,承诺符合合同法基本规则时,这个电子签名的签署,便能决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地点等法律行为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