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近70年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认可,成为规范现代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署《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列入协定中,把它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双方同意,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和平方式解决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等原则基础上增进双边关系。同年6月,周恩来先后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了联合声明,声明中都写进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此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逐步得到世界上的广泛认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国家身份和外交政策选择的必然要求。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处理对外事务的政策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新中国明确站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同时也认为自己属于被压迫民族和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一员,把加强同广大民族独立国家的团结合作视为自身重要的外交选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也是缓解新中国外交压力的现实需要。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国家怀着意识形态偏见诋毁中国的政治制度,曲解中国的外交政策,对中国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国及时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要告诉世界,虽然不同国家在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在具体外交政策上存在一些不同,但中国愿意超越这些差异和分歧,在相互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实现与世界各国的平等互利与和平共处。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在印度新德里记者招待会上指出:“世界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处的。”随后中印总理联合声明强调,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它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而且也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