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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自己家里的亲戚睡过的(我被自己家里的亲戚睡了犯法吗)

发布:网友分享 2024-01-28 21:03:02 阅读次数

12岁女孩因为身体原因长期寄宿在自己亲戚家,但没有想到就是这样一个普通的决定,会给自己带来一生的阴影,因为在这个期间她被自己的亲戚性侵八次。事后其父母顶住压力向法院长提起诉讼,但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她一家人完全没有想到犯罪的成本这么低,对于这个结果也完全是出乎意外。

 

 

一个12岁脑瘫女孩被12岁亲戚性侵8次,最终家属顶住压力向法院起诉

在重庆市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性侵事件,受害人是一名12岁脑瘫女孩,名叫小丁,因为需要长期的康复,再加上家里负担过重(母亲去世,父亲身体不好,只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照顾),所以就把她暂时安排在自家的姑妈的一个表姐家中,希望能帮忙照看一下,同时也能减少自己的经济压力,再一个就是对于这期间小丁的生活费由两姐弟每个月支付2000元。

表姐看到是这样的情况,也选择了答应,毕竟都是一家人,血浓于情,再一个因为自己家中也有一个12岁的小男孩,两个人可以一起玩,同时这名小男孩还能帮忙一起照顾,想像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

随着时间慢慢推移,突然有一天小丁的哥哥接到了自己妹妹的电话,在电话那头小丁哭着说自己的脸被打肿了,而且自己的身体还被表姐家的小男孩小吴摸过。

哥哥听到这样的情况时,气打一处来,而在这个时候小吴承认自己确实打了人,因为小丁不听话,不配合,而对于其猥亵的事情否认。

这个时候哥哥再也按捺不住内心里冲动,叫上姐姐两个人当天就回到表姐家中去质问了,经过了解确实是小吴打了小丁,小吴也进行了道歉,这件事情大家就选择了这样过去了。

但随后小丁的哥哥把小丁接到自己家中后,再次向小丁询问自己有没有受到伤害,此时小丁才全盘就出,自己在表姐家中遭到小吴多次性侵。

 

 

这个时候哥哥再次去到表姐家中询问小吴到底有没有性侵,小吴见状觉得再也隐瞒不下去了,最终承认自己性侵过八次,听到这个消息对于小丁哥哥和姐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这个时候小吴不仅没有一点悔气,还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而其表姐也没有尽到一个监护人该做到的义务。

最后其亲属都纷纷过来劝他们不要报警,更不要去打官司,毕竟是一家人,其实丁家姐弟在这个时候也面临着亲情的矛盾,因为双方都是自己的亲人,但想到其妹妹受的伤害,以及表姐一家的态度,丁家姐弟最终还是顶着巨大的压力选择了报警,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哥哥姐姐顶着亲情压力起诉施暴者

警察接到报警之后就对两个人进行了询问,通过各方面的调查和一些证据,确实证明小吴对小丁进行了性侵,但最终却因为都是未成年,无法立案,只能是开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和警告。

但这个时候妹妹小丁说了一句话,她问姐姐有没有把小吴给抓起来,而姐姐不忍心骗她,随后她就说一句,“报警有什么用?”

 

 

就是因为妹妹的这句话,丁姐觉得自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去给自己的妹妹维权,因为她想告诉自己的妹妹不管有没有成年,只要做错了事都必须受到惩罚。

一周之后双方对簿公堂,此时丁家姐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作出真诚的悔罪道歉的书面函;并赔偿相关治疗费、精神费、医疗费用共计132万元。

但法院根据相关的调查以及小吴一家的证词,选择驳回这132万元的诉讼请求,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只能赔偿15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小吴应向小丁赔礼道歉,并作出悔罪道歉的书面函。

简单理解就是不需要坐牢,也不需要赔偿130多万,只需要赔偿15万元,进行一个书面的道歉就可以了,可以说这个罪名是不是有点太轻了。这对于小丁所受到的伤害是不是太大了。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法院之所以这么判决就是基于小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由于其父母教育和监管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最终判决赔偿15万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经查,有关部门针对小吴已经启动了临界预防机制。

那什么是临界预防机制。他是指对参与犯罪,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未成年人,开展干预、帮教、训诫等工作,以达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并预防犯罪的目的。

换句话说对于这样的事情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只需要负民事责任就可以了,如果真的按照强奸来定罪,那很有可能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什么没有判呢,就是因为这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所影响。

其次为什么只赔偿15万元呢,因为根据当地的司法鉴定意见,小丁心理创伤康复治疗大概只需要一年半左右,而费用也就是两万元左右,其次就是精神损失和创伤性应激障碍合计起来是10万元,最终再加上其他的费用,总共就是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对其结果都不认同,再次提出了上诉。

而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一审判决过程序中没有详细规写后续的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但是整体影响不大,其次就是小吴因未满14周岁而未被刑事立案处理,这一点需要详细说明,同时也要对其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贬斥。父母应对其进行矫治教育,引导其价值观。

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整个案情到此就结束了,对于这样的判决小丁的哥哥和姐姐是无法接受的,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但真的是保护未成年吗,还是在害人?

那换句话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是能保护施暴者,却保护不了受害者呢?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理解。

但是根据相关的刑事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此次案中小吴的做法完全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情节也是比较恶劣,但仅仅就因为是一个未成年,就这样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这对于未来的他到底是一个正确的引导,还是一个负面的引导值得怀疑。所以对于最终这个判决结果也是让很多网友不服的。

一点个人的看法

对于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伤害人的事件,为什么总是会以这个《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为由,选择视而不见,或者说给的惩罚都是非常轻的呢,就是因为这中间所受的限制太多了,前些日子也有一个未成年案件,当时一群人欺负一个女同学,不仅把其衣服给扯下来,还打得脸上到处都是伤。

后来家长知道找学校要说法,学校半天也给不出一个说法,最终选择报警,但同样也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警察也没有立案,只是给了一个口头的教育,并没有受到其他的影响,最后也是到法院起诉,但最终的结果还是和上面一样的,只是轻判了事。

这个时候就会让人想到,这是真的在保护未成年,还是在促使他们不断的犯罪,最终走向一条不归路。对于这样的情况是值得深思的。

 

 

作为家长我们更应该教育好自己的孩子的同时,还要让她们学会保护自己

首先我们告诉孩子,不管遇到什么样的事情都需要和自己的父母沟通,特别是一些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情,一定要及时说出来,不能隐瞒,否则终有一天会出现大问题,所以这一点一定要和小孩子沟通清楚。

其次就是要告诉小孩子,男女有别,要让他们从小就树立一个男女有别的价值观,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去摸小女生,更不能做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事情。如果自己生的是女孩也一定要告诉他们,与男同学保持一点距离,同时要学会拒绝他们一些亲亲。抱抱。

最后当我们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是先报警,如果警察处理不了,就去法院起诉,不管最终的结果是怎么样的,也一定要让他记住此次事件的影响,千万不要自己动手,否则那性质就变了。

 

最后:

对于小丁遇到这样的事情是替她感到不幸的,也让她的心理受到了伤害,但受限许多的法律限制,能做到的惩罚也只有这样,也希望她能早日走出心里阴影,回归到一个正常人的生活。

最后也想说一句,《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保护未成年能有一个完美的童年,还是保护他们去犯罪,到底是为了去保护施暴者,还是为了保护受害者。